
公告日期:2025-10-11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上市或拟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原则上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选聘其他审计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八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信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括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