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
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并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如下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
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
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机构,负责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报
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并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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