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
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
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
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
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
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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