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内部的独立的评价职能,该职能目的是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济活动。内部审计的目标是帮助公司的各部门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内部审计为各部门提供了与各项工作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忠告和信息。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条 内审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在完成指定的任务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一) 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规范,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由一名独立董事任召集人,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成立内审部,配备若干名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内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审计技术,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二) 善于沟通交流;
(三) 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 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五) 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 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一) 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二) 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三) 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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