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等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本制度制定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
考核实施细则,并与财务部、企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对该细则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与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具体职位以及与公司(包括子公司)签订的合同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福利,其因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可以对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按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公司独立董事因行使职权发生合理费用或独立董事因其他原因无法领取津贴的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四)公司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制定其他福利规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中月度考核部分经考核后随月度基本薪酬同时发放,年度考核部分经年度考核完成后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随当月基本薪酬同时发放。
绩效薪酬中月度考核部分和年度考核部分的具体比例按公司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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