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一、发行人的股东...... 5
二、发行人的业务...... 6
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7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
六、环境保护...... 22
七、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
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 23
九、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23
十、发行人研发人员计算口径...... 28
十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28
十二、其他说明事项......30
附件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境内租赁物业》......33
附件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境内注册商标新增情况》......35
附件 3:《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境外注册商标变化情况》......38
附件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变化情况》......40
附件 5:《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著作权变化情况》...... 41
附件 6:《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域名变化情况》......46
附件 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变化情况》...... 47
附件 8:《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销售合同》......48
附件 9:《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采购合同》......50
附件 10:《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合同》......5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信达首意字(2023)第 011-11 号
致: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