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03
关于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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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意字(2023)第 011-17 号
致: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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