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9
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4
二、发行人的股东......4
三、发行人的业务......5
四、关联方和关联交易......7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9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2
八、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23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3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24
十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的运用 ......26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27
十三、发行人研发人员计算口径 ......33
十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诉讼、仲裁......33
附件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37
附件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境内租赁物业》......41
附件 3:《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境内注册商标新增情况》......44
附件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变化情况》......53
附件 5:《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著作权变化情况》 ......54
附件 6:《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域名变化情况》......58
附件 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销售合同》......62
附件 8:《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采购合同》......64
附件 9:《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合同》......7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信达首意字(2023)第 011-4 号
致: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审计基准日更新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就发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情况出具了《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172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518Z0254 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为此,信达对前次申报后相关变化情况进行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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