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中国 广东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 楼、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一、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 ......5
二、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5
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5
四、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
信达首意字(2023)第 011-16 号
致: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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