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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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广州)股发字【2026】第 0006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收购 指 泰慕士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导致广州轻工合计持有泰
慕士的股份比例由 29.99%被动增加至 30.22%
收购人、广州轻工集 指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团
公司、上市公司、泰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慕士
广州市国资委 指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回购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股发字【2026】第 0006 号
致: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广州轻工集团委托,因泰慕士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导致广州轻工集团合计持有泰慕士的股份比例由 29.99%被动增加至 30.22%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担任广州轻工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1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涉及的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1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公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并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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