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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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股发字【2026】第 0005 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7
三、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17
四、收购方式......18
五、资金来源......19
六、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20
七、后续计划......20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22
九、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6
十、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7
十一、《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27
十二、结论意见......27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收购、本次权益 指 泰慕士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导致广州轻工集团合计
变动 持有泰慕士的股份比例由 29.99%被动增加至 30.22%
收购人、广州轻工集 指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团
广州市国资委 指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上市公司、泰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慕士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回购规则》 指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16 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广州)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广州)股发字【2026】第 0005 号
致: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广州轻工集团委托,就泰慕士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导致广州轻工集团合计持有泰慕士的股份比例由 29.99%被动增加至 30.22%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担任广州轻工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1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1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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