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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3:09:07 股吧网页版
泰慕士: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泰慕士/公司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励计划 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首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
预留授予 指

性股票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72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54 名激励对象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本法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与预留授予部分第



律意见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02F20240104-00004 号
致: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慕士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泰慕士的委托,担任泰慕士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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