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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泰慕士: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股票代码:001234 股票简称:泰慕士 公告编号:2025-044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15:00的
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666号江苏泰慕士针
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65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413,700 股的 2.4285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 股的
0.09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 2,55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 股的
2.3342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9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 股的 2.37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3,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 股的 0.03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5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 股的2.3342%。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审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661 %;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473 %;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66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97.8168 %;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6623 %;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2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桢一律师、许闻悦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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