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票制度。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
本制度所称董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条件。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同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的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其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总数。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有效;反之,则该选票无效。若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其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
出席股东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投票表决,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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