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动作》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3、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先党内、后提交”的原
则。
4、战略规划符合原则。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发展战略规划和
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体现企业功能定位。
5、聚焦主业原则。鼓励能够显著提升企业行业地位或者主营业务能力
的投资,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原则上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
险的投机活动(按照市国资委统一部署的战略布局、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
以及以促进主业发展为目的的长期股票投资除外) 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
等活动。
6、坚持科学决策、效益优先、风险可控原则。投资必须充分调研,充
分论证,集体研究,规范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投资必须注重创造良好的
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完善风险防
范体系,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7、体现充分授权与责任落实相统一原则。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分类授权
进行投资决策,以提高管理效率,发挥企业能动性,并有效落实决策责任。
8、强化管理监督原则。加强对投资计划过程、决策过程、实施和投后
管理过程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促进投资活动最大程度符合预期成
效。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
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以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受本制
度规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
参股公司;
(二)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00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0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0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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