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在上市后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在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存储
专户,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易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上市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二)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
(四)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五)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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