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等 法 律法规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 ), 并 制 定 本 规 则 。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 名至5 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且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适当专业资格,或具有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公司1/3以上的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通过。
第五条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二 年 内,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
(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 会主席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会委员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就聘请、重新委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
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辞职或辞退外部审计的问题;
(二)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对外部审计师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监督外部审计
师的独立性、工作程序、质量和结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
于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外部审计讨论审计性质、范畴、有关申报责任,及
就外部审计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并确保内部审计在公司有足够资
源运作及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六 )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
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及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及其相关披露。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
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
的审计师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
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
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七)审查并监督公司的财务监控、内控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八)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
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
资历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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