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薪酬工作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包含)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公司 1/3 以上的董事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会委员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董事会补选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架构与方案,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议;
(四)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五)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七) 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八) 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九) 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十) 审议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公司人力资源和薪酬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决定,并监督相关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考核、评价的建议;
(十二)审阅及/或批准《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
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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