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香港《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1)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公司股东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评估公司状况所需的信息,(2)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必需的信息,(3)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以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它信息,或者(4)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所指的“内幕消息”(以下简称“内幕消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和相关媒体等发布包括公司重大经营情况在内的信息(包括股价敏感信息及其它应当披露的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它由于所在公司职务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公司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规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 股”)信息披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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