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增加投资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受让可转让大额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子公司开展现金管理必须履行公司审批流程,未经有权审批机构授权不得自主理财。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现金管理的管理原则
(一)现金管理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现金管理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交易;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须遵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六)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授权董事长审批。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最大额度。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中心负责现金管理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现金管理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筹措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产品计划等。
第六条 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现金管理额度建议,报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七条 在公司审批同意的投资额度内,公司财务中心结合市场行情,并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拟定具体的现金管理产品实施方案,经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具体操作实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现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现金管理产品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现金管理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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