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并为公司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其发展阶段、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和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综合考虑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一)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 元。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3)项规定处理。
2、若公司未满足上述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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