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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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永达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即上市公司就披露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前一日止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是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已向本所承办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承办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可靠,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各自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承办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永达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
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6 月 8 日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交易对方;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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