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编号 名称 页码
有关消除或避免相关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1 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2
2 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8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公司作为华润新能源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 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中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的唯一平台。
2.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下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3. 除因存在客观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纳入华润新能源体内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外,本公司承诺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获得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在获知该等业务机会之后书面通知华润新能源,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华润新能源做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答复,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
5. 就因存在客观障碍等原因暂时无法纳入华润新能源体内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本公司将在该等项目相关障碍消除、符合置入上市公司条件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将该等项目置入华润新能源体系内。
6. 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从事相关业务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7.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华润新能源的控股股东;(2)华润新能源的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华润新能源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8. “控制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制 50%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 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用),或(2)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或实体。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史宝峰
年 月
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拟在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公司作为华润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投资、开发、运营和管理风力、太阳能发电站,下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2. 本公司承诺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3.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企业(不包括华润新能源及其控制企业)获得与华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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