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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菲电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 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 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选 1 名委员代为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 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成员就任前, 原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在每 1 个会计年度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
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
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除前款规定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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