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提名委员会
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博菲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
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 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遵选、审核(其中对被提名 的独立董事进行资格审核后还应当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和建议须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在每 1 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 1 次定期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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