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
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
二条、第三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
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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