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独立董事。
第七条 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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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未来远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报告;
(三)审议公司的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审议公司的市场、开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谈判的情况报告;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委员会会议召开 3 日前,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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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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