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6-040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公司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目前
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
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控股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参与本次配售。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 为每股送股
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2025 年度股东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
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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