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戴文武)
作为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炜冈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4 年的工作中,严格遵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诚信勤勉、忠实公正地履行职责,密切关注公司事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对重要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请予审查。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兼职情况
本人戴文武,东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四级律师,现任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1年 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未兼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共计召开 8 次董事会,共审议通过 46 项议案,本人均亲自现场出席会议,
未有委托和缺席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等方面运作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
到及时反馈。本人对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没有提出反对或弃权。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共计召开股东大会 2 次,共审议通过 20 项议案,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未
有委托和缺席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采用了网络投票等经济、便捷的投票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了便利。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战略委员会。2024 年,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主席、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
会会议 5 次,其中现场出席 5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其中,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 5 次会议,
对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审计计划、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在公司的规范运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在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向股东征集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2、在 2024 年任职期间,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与内审部门及会计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1、与内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主动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合规管理、财务状况等,积极列席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沟通,对公司会计资料、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情况等相关重点事项进行有效监督。
2、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外部审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合规性和重大风险方面进行提示,保证公司持续改进和健康发展。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会同内部审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界定及人员配置方案等核心事项进行专项研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
督导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程序,确保审计报告如期交付;在年审会计师完成现场工作后,专项核查其审计程序执行情况,重点针对关键审计事项及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复核,切实保障年度报告披露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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