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5
六、发起人和股东 ...... 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 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5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5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3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 53
第三节 签署页 ......5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盛龙股份”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和《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5 年 6 月 8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发行上市核发《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1000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鉴于发行人会计师对
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三年一期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
计报告》”),且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因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补充核查了 2025 年 1
月至 6 月的情况,以 2022 年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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