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对内控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询比采
购、竞价采购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等公开采购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相关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五条 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执
行、管理工作,并通过决策程序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公司审计管理部门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定期对事务所的年度服务质量进行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选聘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
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
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
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
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年。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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