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已实缴出资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情况、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除上市监管规定另有要求,公司应按不低于本年度可分配税后利润的30%的比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七条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
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应保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根据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3.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优先采用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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