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本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或专户存储制度,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的用途及计划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对需要专户管理的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银行专用账户内,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最晚不得晚于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按时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受托管理机构;
(四)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五)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批复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根据资金用途,按照财务付款流程审批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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