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改委等监管部门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按照各项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资产财务部具体执行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资产财务部为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各项工作。
第六条 资产财务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债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提交临时公告给主承销商进行披露、备查;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七条 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由财务总监统一领导和管理,财务总监是债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
信息披露必须遵循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市场有序稳定和完善企业内在治理机构的基本原则;资产财务部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及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债券发行要求,通过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部门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债券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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