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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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139号
致: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1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利仁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考核标准是否恰当与合理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利仁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利仁科技的如下保证:即利仁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仁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利仁科技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利仁科技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利仁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利仁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利仁科技的前身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取得注册号为“02082769”的《营业执照》;利仁科技系由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按2015年9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现股票简称为“利仁科技”,股票代码为“00125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58.8888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28 号京润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为宋老亮,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
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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