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2 17:57:43 股吧网页版
坤泰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001260 证券简称:坤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1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26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4,490,000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在本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自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5,00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6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134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 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2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6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570 张明

2 02*****043 李峰

3 08*****94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坤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19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白云山路 75 号坤泰股份

咨询联系人:王翔宇、孙兆学

咨询电话:0535-6362388

传真电话:0535-6362388

七、备查文件

1、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