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公司外部董事不领取任何薪酬或董事津贴。
(三)公司内部董事兼任公司其他工作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对应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内部董事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
及其他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地区、行业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本制度的约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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