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
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
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
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人力、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日常发放管理。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按照所担任的
管理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未担任管理职务或未
参与公司管理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独
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分管工作职
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履
职情况挂钩,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确定;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通过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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