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本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应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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