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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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昌科技”
或“公司”)的委托,就《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
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答复《问询函》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答复《问询函》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答复《问询函》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关于经营业绩。2025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05亿元,
同比增长91.2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17亿元,同比增长 476.34%。2023 年至 2025 年,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分别为-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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