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4 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铖昌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铖昌科技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授予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公司提供的说明、相关会议决议等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铖昌科技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4 年 4月 26 日,铖昌科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并决定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4 年 4 月 26 日,铖昌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24 年 4 月 26 日,铖昌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4. 2024年 4月 27日,公司公开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
示期自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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