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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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铖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
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
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
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及其所述事实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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