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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速达股份:国信证券关于速达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作为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速达股份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2697 号)核准,速达股份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0,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57,000,000股变更为 76,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57,000,000 股(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2 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煤机”)[注]、上海琪韵投资管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琪韵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郑煤机于 2025 年 7 月 7 日更名为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股东宁波君润恒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霍尔果斯蓝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新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继涛、杨洚、郭元先、曹水水、李维华、王卫、丁小林、李淑英、尹俊杰、霍锦连、孙柏荣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润平、谢立智、刘欣扬(已离任)、栗靖、董小波(已离任)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以及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
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5 年 3 月 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上市申报前十二个月内新增股东扬中市徐工产业投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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