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
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
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
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
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
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
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
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
况进行评估。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
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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