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
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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