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彬科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一彬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公司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2号)核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彬科技”)于2023年3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933,4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92,800,000股变更为123,733,4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72,598,899股(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7名,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锁定股份与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暨一致行动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暨一致行动人王彬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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