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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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
举路 37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沙千里、崔蔚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2025 年 4 月 24 日,公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将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 年年
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 年中期分红
规划的议案》《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将该次监事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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