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参与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1.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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