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核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铀业”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核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财资”)关联交易的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中国铀业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与中核财资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听取中核财资关联交易风险事项工作汇报,履行有关决策,披露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保障措施。
第三条 中国铀业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中核财资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任副组长。
第四条 中国铀业财务部负责定期督促财资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存放于中核财资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负责牵头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并就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事项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控风险措施,相互配合,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三章 风险防控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中核财资的关联交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中核财资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中核财资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八条 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应要求中核财资及时告知已出现的风险情形,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九条 中核财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资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财资公司的股东对财资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三)财资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四)财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五)财资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六)发生可能影响财资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由财务部立刻向领导小组汇报,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提出解决措施和资金保全方案,领导小组研究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并启动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第一时间与中核财资沟通,敦促中核财资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
态。风险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补充。
第十二条 针对出现的金融业务风险,多渠道了解情况,与实际控制人沟通,落实风险处置方案。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加强对中核财资的监督,中核财资应利用多种渠道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中核财资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款比例。同时,公司与中核财资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说明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针对中核财资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应组织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建议,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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