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
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子公司在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宗旨,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
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做出投资决策。
第十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将长期投资项目列入项
目预决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建议书、合作意向
书、可行性报告、协议、合同、章程、验资证明、工商登记及向有关部门报批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的保管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负责投资业务流程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逐层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应对该项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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